中国联通擅自出售CDMA 合法乎?
中国联通擅自出售CDMA业务给中国电信一事,是否是对合同的另一方用户构成违约?中国联通未经CDMA客户同意,擅自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相关的法律。
《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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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亦是CDMA用户,就此事向中国联通10010投诉,客服说,电信重组是国家工信部所批准的,并说之前向用户下发短讯,已经尽了告知的义务。本人遂问客服,是不是以后本人想过户(转变合同的主体)也可以向贵司发送短讯亦可。客服MM无语。只是一再重复告诉本人,出售CDMA业务是工信部所拟定。似乎这 事与中国联通无关。
本人认为:CDMA用户与中国联通签定的通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的约定,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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