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何佐法官该如何维护受害者权益?
(致排查上访专案联络法官何佐)关于再次请求停止2010年12月29日
拍卖“逸品台”的紧急申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郭伟,现就海珠区法院(2009)海民执字第510号裁定,执行拍卖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51-57 号逸品台首、二、三层、 C 栋 603、604 、803、804 、904、1104、1201、1204、1502 、1503的房产(以下简称:拍卖房产),向贵申请紧急停止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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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不应拍卖该房产。
根据上市公司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编制的,徳裕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徳裕公司账户上存有现金54270489.26元,足以清偿(2009)海民执字第510号裁定所需执行的全部债务。
此外2009年9月30日至2010年12月25 日销售房屋面积为9640.25平方米,也就是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徳裕公司销售收入超过三亿元,更说明徳裕公司能够通过转账的方式清偿(2009)海民执字第 510号裁定中全部债务。
二、 如坚持拍卖房产,而不从徳裕公司账户中直接执行,将会再次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
首先、根据本人与徳裕公司及股东的协议,“逸品台”房产归本人所有,但徳裕公司却在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任由海珠区法院超低价拍卖“逸品台”房产,显然徳裕公司与刘晓龙(2009海民执字第510号裁定债权人)及海珠区法院恶意串通。
其次、拟于2010 年8 月10 日拍卖的房产与拟于2010 年12月29日拍卖的房产是相同的标的,但新的拍卖房产中商品房的房价增加了 70% ,商铺的价格却没有任何变化。这更说明了这次拍卖暗箱操作,直接受益人就是早已看中该商铺的购买者刘晓龙。
综上所述,在被执行人账户中的存款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经本人提出异议,海珠区法院仍坚持拍卖,存有各种争议的房产,且拍卖价值过低。刘晓龙、徳裕公司、海珠区法院执行庭涉嫌三方恶意串通,已达到将“逸品台”商铺以及低价格卖给刘晓龙的目的。
该拍卖存在诸多问题,请贵院慎重考虑,督促海珠区法院停止2010年12月29日“逸品台”楼盘的拍卖。
特此紧急申请
申请人:郭伟
2010 年12月28日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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