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1940246 发表于 2012-10-8 17:59:34

班主任殴打学生昏迷致死获刑6年半

班主任殴打学生昏迷致死获刑6年半
2012年7月9日上午,在无棣县人民法院,邹平一中学生鹏飞与班主任柴某“谈话过程”中死亡一案
开庭审理。与此前事件进展相比,最引人关注的是,事发当晚,柴某与鹏飞谈话整个过程的监控录
像得到还原。录像显示,从柴某动手到鹏飞倒地昏迷,不到10秒钟。其间,柴某用手推了鹏飞胸部
一下,之后抓住其衣服拉拽,又踢其左腿外侧一脚。鹏飞站立摇晃两秒钟后倒地,随后经抢救无效
死亡。
  对于鹏飞的死因,法医鉴定为“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方则认为,受害人在几
分钟之内死亡,属于猝死,从尸检结果可以看出,受害人心室壁厚度超出常人,因而对尸检报告“
颅脑损伤死亡”表示质疑。被告方律师表示,庭审结束后,柴某一方提出的重新尸检的申请遭到驳
回,但并未说明详细理由。

  从被告方律师提供的判决书上,无棣县人民法院宣判,鹏飞父母对柴某和邹平县第一中学提出
的附带民事诉讼,都遭到了驳回。根据此前的开庭审理记者了解到,原告方曾要求柴某赔偿其误工
费及死亡赔偿金近48.6万元,并要求邹平一中赔礼道歉。邹平一中相关负责人表示,学校在开庭之
前,已全额赔付给了原告9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对滨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鹏飞尸体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方律师表示,“名称不符
合规定”,“鉴定书没有记载心脏的重量”同样违反规定。他在辩护中表示,根据《公安部刑事技
术鉴定规则》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本司
法鉴定属于“尸体检验”,依法应当出具“检验报告”,而不应当出具“鉴定书”。根据《法医学
尸体解剖》相关条款规定,心脏的检查包括:“观察心脏大小(正常如尸体右拳大小)、测量心脏重
量。”鉴定书中没有记载心脏的重量,违反了上述规定。
  被告方律师表示,根据鉴定书描述的左、右心室壁厚严重异常及“心肌断裂明显,心肌间质水
肿,心肌细胞可见变性”可以确认,被鉴定人存在明显的心肌病变。近日,对于死者死因,该家属
表示存在疑点,他们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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