煎饼 发表于 2015-6-4 10:27:33

关于统一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房公委〔2015〕6号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统一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一体化管理,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7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统一杭州市市区(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下同)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建、修)合同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截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修)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租住其他住房的,最高提取额度为每户1000元/月,按夫妻双方确定为每人500元/月;单身职工最高提取额度为每人500元/月,每年提取一次。
  (四)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一)、(二)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五)符合申请条件(四)~(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三、办理程序
  (一)职工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时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和有效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即时办妥提取手续;情况特殊需核实的,由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提取手续或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四)住房公积金一般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提取,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至指定银联卡,并向职工出具提取凭证。
  四、证明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四)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五)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购买材料的凭证;
  (六)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购买材料的凭证;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凭证;
  (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的无房证明;
  (九)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明;
  (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
  (十四)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十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司法证明。
  五、相关责任规定
  (一)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材料等骗提套取行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按规定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
  (三)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办理按月转账业务。
  (二)住房补贴提取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萧山区、余杭区职工提取住房补贴的,仍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原有提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区、县(市)分中心参照执行。
  (四)2015年12月1日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萧山、余杭分中心)各业务网点办理。2015年12月1日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需到缴存登记所在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五)本通知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章)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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