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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厦门一男子,因为用手指对一处女实施性侵犯,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罪。这一判决在当地引发争议。律师称有无“**念头”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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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4月1日报道 厦门同安区一男子,因为用手指对一处女实施性侵犯,近日被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处**罪。这一判决在同安当地引发争议,毕竟,手指侵犯与**仍有很大区别。但是,本案中法院为何要针对手指侵犯者作出重惩?这样的判决是否符合情理?
! s0 \6 r6 \* h) A3 i) G/ x酒醉醒后:0 i! W) d2 v4 h; s
处女膜没了4 n" g% W5 V1 m7 b+ M
2007年9月6日,坐台小姐英英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她感觉下身有些疼痛。旁边的同事告诉她,“你被**了!”随后,医生告诉她,“你的处女膜破了。”她这才发现,自己内裤和腿部遗留许多血迹。英英说,她虽然坐台,但坚持不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她没有性经历,还是处女!; F1 Z) @6 h+ F" i4 k8 D: Z- _* X g
“谁**了我?”英英都不记得了,她只记得,前一天晚上10点,自己和同事莉莉(化名)出台,在同安华逸轩酒店320包厢里有三位客人在等着她们喝酒。
- x5 }( j1 b2 X英英喝酒后,一个客人将K粉放在水果盘内,“我当时酒喝多了,见有人在吸食K粉,也拿吸管去吸食水果盘上的K粉。”又是酒,又是K粉,英英很快就醉了,她对醉后发生的事一无所知。) x6 k& k/ s$ M9 [) G
最早发现英英被**的是她的同事娜娜。娜娜听现场经理说英英不知去哪里了,她就跑到320包厢,没找到。然后,她又到“国宾2”找。她推开门,朝里看了一下,里面没有开灯,看到有一个人影将门关上,说“里面有人”。娜娜和现场经理将门推开,打开灯,看到一白衣男子正在穿长裤,英英躺在地上,下身赤裸,地上有一摊血。男子的肚子上和衣服上也都有血迹。+ L& ~ b, u$ }& ]* b
手指作案:! o% U! l- X( j4 H5 [# z
他侵犯了处女0 s: l2 I6 f6 P) w+ @
原来,英英吸了K粉后,昏沉沉的,旁边的男子根本摇不醒她。三名客人中的白衣男子见英英没有反应,就上前抱她,酒店服务员小黄看到后发觉情况不对,赶紧下楼找领班,但他们还是迟了一步,回到包厢时,英英和白衣男子都已经不见了。
r0 H5 `: @0 Q( x白衣男子就是林华(化名),同安本地人。他在接受审讯时交代,当晚11点左右,他见英英意识模糊,萌生了**对方的念头。随后,林华将英英抱进了另外一个包厢。在这间包厢里,林华把英英放在包厢地板上,掀起英英的黑色连衣裙,脱掉她内裤,将右手中指插入她的下体。林华说,由于身体原因,他没有真正**英英,仅仅是抚摸、手指插入而已。
+ [) z G, G5 l) w% @就在林华穿裤子时,娜娜发现了他。随后,娜娜叫了很多姐妹,拦住林华,喝多了酒的林华情绪很激动,大叫道:“大不了报警!大不了坐牢!”警方随后赶到,将林华和他的两个朋友带回调查。在警局里,林华私下对不知内情的朋友说:“麻烦大了。”
; o U" t; C/ I& Y/ W法律争议:
4 x* i) T! v& f5 x1 k" B**未遂,还是猥亵?
4 W, G L# A0 l5 E( ]- P6 D在公安审讯中,林华交代自己是**,但是他在庭上又翻了供。林华说,他当时只是抚摸了英英,并且用手指插入了对方下体,因此不属于**。这种行为,充其量只是猥亵。而林华的律师则辩称,林华没有**既遂,是**未遂。
9 n" r3 s( o+ s p) ?检察院以林华**既遂起诉他。法院也认为,林华说自己不构成**没有理由。因为按照林华当初的供述,他之前已经存在**英英的主观意图,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逞而已,所以林华的行为还是构成**罪。不过,法院认为林华是**未遂,因为,几个证人都没有亲眼看到林华实施**,当事人英英当时意识模糊,医学鉴定没有在英英下体内发现林华的精子,因此认定林华**未遂。: m9 K8 y; H% w/ {0 \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但是,本案法官并没有给林华减轻处罚。法官认为,林华虽然只是用手指侵犯,但是,给受害人英英造成的伤害和**是一样的。同安区法院一审判林华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林华没有上诉。
; V) q1 `: d; S5 ?2 K6 {律师说法:3 n* p( ]* W$ J- ~" @
有无“**念头”是关键
. ^0 G% W, E; e9 j2 r4 z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如果林华一开始就没有**意愿,从头到尾,只想用手指实施侵犯,则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但是,如果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则属于既遂,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y9 @& X& ?) S
在这类私密性比较强的犯罪认定中,嫌疑人的供述在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上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本案中,由于林华曾向公安机关供认说,“萌生了**的念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为**罪是准确适用法律。**罪应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决三年,虽非减轻处罚,但属于从轻处罚,是罚当其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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