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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咕噜 于 2009-11-1 21:19 编辑 * ]3 J# e3 m! d# J B% K+ L- |
' F m# I; A3 _1 x* V9 M浙江南浔2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J,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中国新闻网); x# {1 j" M0 x5 V
* [/ O3 x2 q, ?2 h 这些年,“临时”一词很是流行,这个“临时”、那个“临时”的,在各个部门“开花结果”,其效果特别的如领导之意,让一些单位屡用屡爽,甜头如美酒一般,成了推却责任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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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0 _$ v$ e* ?4 y. ?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给两个**犯定的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令辽河鱼迷糊了,这是个啥概念?搜遍了网络,也没找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来源和条款依据。“临时”既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J犯罪还有“非正式”和时间的长短之分?这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应是个新名词,可以为我国的司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造性的空白,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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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明白,犯罪还有临时、固定、长期之分?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两人轮番实施轮J,为什么不是强J?难道就是因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个谅解是怎么得到的?相信“金钱封嘴”的肯定的。如果这个判决能成为一个新的榜样,那以后再出现这样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是否也要得到“从轻处罚”呢?要是在这样,可以再全国推而广之,以便广大犯罪分子都去进行“临时性的即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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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女灌醉,然后带她去开房,强J了她,明显就是有预谋的犯罪,什么是“即时性”?就是即时就发生性关系。临时性的犯罪就可以“从轻判决”?那哪个犯罪不是“临时性”的?是否都要可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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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S; a1 m, J3 W8 Q 其犯罪算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那判了3年,笔者想也应该是“临时性的即意判决”。4 D* U! @1 G' C( `/ I. v"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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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就是协助警察执法,可以叫做“临时性”协助执法,但犯了罪咋还能变成“临时性”犯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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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m6 N1 |8 t2 J) j/ d “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真是一个好榜样的强J犯,不愧是协警出身,被害人不报案不追究,自已就去主动投案自首,这样的**犯真的天上难找、地下难寻。辽河鱼看对他们根本都不用判刑,理应树为投案自首的楷模进行宣传,还要发点奖金为好,以资鼓励。要是判刑,也应该是判三缓二,这样才显出我们的人性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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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O5 M' u/ }! u$ m' q) n 联想到那个因爬树偷看女人而被判强J的男人,要是在“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创造的法院,怎能会被判为有罪之人?可怜你生错了地方,这不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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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女人都能判罪,这个两人同时强J一个女人的案件,却判了一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实在是高。不服法官的创造性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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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地相信这“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很快就能与“躲猫猫”、“俯卧撑”“70码”等等吧,成为网络流行词语。0 F+ E4 b" y' I( V: j# X# n(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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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临时性”,以后也可以出现“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踢死人”、“临时性被自杀”、“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抢劫”、“临时性盗窃”,一切犯罪行为都用“临时性”为借口来减轻刑罚,可以想象,我们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就要到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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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T0 B( A' p8 O* O4 z( [ 好了,大家忙,我临时性去趟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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