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3 分钟前 |
---|
签到天数: 2371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
朱某曾因工作关系得知公司同事的电子邮箱账户和密码,他出于好奇多次擅自登录该邮箱查看邮件。但在离职后长达六年时间里,他仍非法截获王先生等人电子邮件 1000余封。日前,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4 f* S5 l( u% ^# S
* H% c. C% ^4 C* [2 @去年7月,一家塑胶公司的马经理听说,有人发送电子邮件给竞争对手,向对 方提供自己公司内部往来邮件中的重要信息。为此,马经理打听到发布这条信息的电子邮箱,答允给付2000元酬劳获取信息。几天后,他果然收到邮件,里面包 含自己公司的新产品信息、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采购计划等内容。他发现这些内容出自公司采购部王先生的电子邮件,于是立即报案。0 [: @ }- e1 N5 k8 d5 U
" d* |/ U8 v5 S* w `. J; A. M经检察机关侦查,发现王先生的邮件系统遭到入侵,入侵者是曾经在这家塑胶公司工作过的朱某。在与负责采购管理的王先生共事过程中,朱某得知了他电子邮箱的账号和密码,朱某出于好奇曾多次打开王先生电子邮箱偷看。
& O# X$ T. x4 u+ t( k( ?, W0 a
% [$ Q* Y) W! Z6 [8 }2 U当他发现邮件中有关公司采购和管理方面的材料后,便打算通过转发相关邮件到自己邮箱中,再兜售给他人的方式进行牟利。为了不使王先生起疑心,朱某每次都将偷看完的电子邮件设置为 “未读”状态,以致王先生一直未察觉。
+ {' C( p/ L3 p7 B" H. p
; v2 v' w9 ^; x8 Q. D) O& `7 L; w长达6年时间内,朱某多次非法截获王先生等人的电子邮件,仅在其笔记本电脑内查获的就有 1000余封。
, y4 _: {: ]: R4 y8 c8 D2 _$ i" X8 Z/ x# W) R
检察机关认为,朱某虽然非法获取了塑胶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因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被害人的电子邮箱不仅用于工作,也用于私人信件往来,其行为已侵犯被害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且时间跨度长、截获数量大,已涉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 {# Q0 D* K% U
8 p/ A w, B7 K* P' Q g+ @
《解放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