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3 小时前 |
---|
签到天数: 235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
朱某曾因工作关系得知公司同事的电子邮箱账户和密码,他出于好奇多次擅自登录该邮箱查看邮件。但在离职后长达六年时间里,他仍非法截获王先生等人电子邮件 1000余封。日前,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X2 h/ L: M/ h0 c0 c4 g, Q
; |* b4 q7 c' U8 g& \去年7月,一家塑胶公司的马经理听说,有人发送电子邮件给竞争对手,向对 方提供自己公司内部往来邮件中的重要信息。为此,马经理打听到发布这条信息的电子邮箱,答允给付2000元酬劳获取信息。几天后,他果然收到邮件,里面包 含自己公司的新产品信息、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采购计划等内容。他发现这些内容出自公司采购部王先生的电子邮件,于是立即报案。
" Y+ o" s7 {9 L7 e# _- K' ]6 Q( H. }4 |
经检察机关侦查,发现王先生的邮件系统遭到入侵,入侵者是曾经在这家塑胶公司工作过的朱某。在与负责采购管理的王先生共事过程中,朱某得知了他电子邮箱的账号和密码,朱某出于好奇曾多次打开王先生电子邮箱偷看。6 ] r8 ?6 K$ J& {6 t$ b0 C7 j
+ u( \& l4 b6 s' u. b9 D
当他发现邮件中有关公司采购和管理方面的材料后,便打算通过转发相关邮件到自己邮箱中,再兜售给他人的方式进行牟利。为了不使王先生起疑心,朱某每次都将偷看完的电子邮件设置为 “未读”状态,以致王先生一直未察觉。% X) \7 ^7 _0 @3 x) i3 a/ ^, m8 z, v
6 y* D8 |/ P( X- Q% R长达6年时间内,朱某多次非法截获王先生等人的电子邮件,仅在其笔记本电脑内查获的就有 1000余封。
9 y" X# L6 n8 u( Z$ B
* R# [ A* ~& s检察机关认为,朱某虽然非法获取了塑胶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因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被害人的电子邮箱不仅用于工作,也用于私人信件往来,其行为已侵犯被害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且时间跨度长、截获数量大,已涉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 e3 \3 s5 R& o+ X( l6 u1 i9 P& `! k6 |$ \1 q' P
《解放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