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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知名高校80后大一男生杀人案昨日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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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6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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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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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8-3 12:3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检察官当庭举证
    " C8 r1 t0 @+ _* \9 [
      被告人当庭陈述 摄影 赵洁
    * F1 _& P% d, y1 b0 p) t
      2010年初,杭州一所全国知名高校,刚上大一不久的汪某,手拿水果刀,气冲冲跑进女生宿舍,刺进女同学郑某的胸口……0 J6 G4 x8 H  s/ q: x
      之前,他们还是如胶似漆的恋人。2 r5 F7 r# O# z5 b
      昨天下午,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A' Y7 x( Q& E( d; d2 d- w( t4 u
      被告人汪某,男,安徽人,1988年出生。
      V  Y% w8 y$ M. ~2 u3 ?  受害人郑某,女,福建人。汪的同班同学。
    $ l, p3 j& {5 J  旁听席第一排,一位中年女人低声啜泣,身旁的男人红着眼睛安慰,他们是被告人汪某的父母。被害人郑某的家人昨天没有到庭旁听。
    & F# m' `, @/ t1 x; B! i. w& N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2010年春节,被害人郑某向被告汪某提出分手,汪多次希望与其和好,但均遭拒绝,同年3月20日下午,汪与郑在教室相遇,郑再次拒绝汪,汪用裁纸刀自残,随后汪送两人相册给郑,希望挽回感情,郑均未回复,于是被告携带水果刀,赶到被害人宿舍,面谈,一番争执后,被告掏出水果刀,向郑胸部猛刺一刀,在刀断掉后,又拿起宿舍内的椅子向郑头部、胸部、腰部连砸数下,致郑重伤……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 I) }# L# D/ X
      听完起诉书的指控,汪某抬头说:“我认罪,但是我本意不是想杀她的……+ A5 m( h9 {. v+ G: D
      法官示意他继续陈述。
    ' H. l/ D' `, l+ x# s2 _  {  汪说:“我只是想吓唬吓唬她,在她的身上留下点记号,就像我手臂上的一样。”- |3 U- N! ?2 k1 Q$ d
      “那你当时为什么捅她?”法官问。
    9 a5 T- Y2 A: V2 W. J5 `! Q/ q# z5 v  “我想要回相册,她不肯。”( O& {* J+ v  @- e4 ^
      法官停顿一下,问:“你当时有没有看见她流血?你把整个刀子捅进她的身体里,你没有看见她流血?”8 E6 y4 i% S. V) |/ t
      “我只是看着她的眼睛……”
    & N) X0 p/ n% Z0 c% B  法庭进入举证阶段。
    4 w7 A2 H, E3 J* u4 K2 ~  检察官念了一段被害人在警方的笔录:“你当时有没有与汪(被告人)有一个‘你抛弃我或者我抛弃你要在抛弃的人身上留下一个记号’的约定?被害人(郑某)肯定地说没有。”
    ) a! R3 j) H, b$ x  汪听罢,表示不服:“我有异议。我们是有这样一个约定,但是只有我们两个知道。”
    # C9 P2 i5 p! ?0 l  汪的辩护律师说:“考虑到这一证据无法辨别真伪,法庭应不予采信。”" y4 q% c3 K" p4 I- ~! C
      检察官理直气壮:“不管是什么约定,这个约定本身就是违法的。”5 h2 C, M4 h  l& i8 [
      法庭辩论。
    1 s  O& h0 x$ V" r  检察官直指案件定性:“公安机关最初掌握的是汪某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侦线索,是被告人在投案后自己做明确表述,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杀死她。”- Y, z/ w' [% b
      检察官继续分析:“案发以前,被告曾给被害人发过表示要杀了她的短信,案发时,捅到的正是被害人的胸部。
      o0 m8 U& b5 U8 }  “而在刀断掉以后,被告又抡起被害人宿舍的椅子,将被害人连砸数下……”
    % \4 O% x3 I; w  g! W4 v  E  汪的律师针锋相对:“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 `/ a- _4 t& P) C& F  律师强调:“汪的本意不是要剥夺郑的生命,而只是想伤害她的身体。事发当晚,他去找被害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希望被害人能给一个分手或者反反复复变卦的原因,以及能不能重归旧好的明确答案。
    1 W7 f2 u- S5 }& {& r/ F  “如果被害人确实太绝情,被告也只是想在她身上留下记号而已……”
    ! d- A2 h; n8 Y: [8 ^% O9 ]1 |  检察官反驳:“在本案中,被告的供述有多次反复,是不是说他认为是伤害就是伤害,他认为杀人就是杀人?法律不能这样儿戏。”
    # C! V1 S1 k# ~# t+ s8 A0 G% e, l  律师又强调:“他在砸了被害人之后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他已经泄愤了。然后就离开了。”
    0 X2 n! j3 }+ e  律师恳请法庭,被告案发后主动自首,其父母卖房、借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量刑。7 j9 a5 W5 f$ \4 q$ A
      法官示意汪做最后陈述。
    : C. ?( M( v! a' U  “首先我要向被害人以及她的家属表示道歉,向我的老师和同学说声对不起,我给他们丢脸了……”
    0 f  M# m( Z/ D! M% e/ N# t% R+ m  汪被带走,没有回头,他的父母缓缓起身,父亲先走出法庭,母亲用一块白色手帕遮着左脸,低头跟了出去。
    ( o$ Z1 s* o# L) q" p4 k
    ' [. r' G  t  q7 p6 p. R6 I  此案将择期宣判。(据都市快报 记者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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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10-8-4 18:59:08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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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8-6 15:48:34 | 只看该作者
    知名高校?只有浙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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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8-9 00:22:30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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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0-8-15 21:15:46 | 只看该作者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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