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沙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论坛(EC通行证)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QQ登录

QQ登录

下沙大学生网QQ群8(千人群)
群号:6490324 ,验证:下沙大学生网。
用手机发布本地信息严禁群发,各种宣传贴请发表在下沙信息版块有问必答,欢迎提问 提升会员等级,助你宣传
新会员必读 大学生的论坛下沙新生必读下沙币获得方法及使用
查看: 198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电动车不合标准撞人致死 厂家承担30%赔偿责任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5 分钟前
  • 签到天数: 2371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4-3-18 10:5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下午,滨江区人民法院9号法庭,周某坐在原告席上,神情严肃。被告是杭州某著名电动车生产企业,现场只来了一位代理律师。

      2007年5月,周某花2200元购买了一辆该企业生产的电动车。2010年8月21日,在骑车出行途中,他与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当场倒地,后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周某为主要过错责任方。经协商,他要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27万元。此外,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事故发生后,周某委托相关部门对自己的电动车进行了鉴定。

      经萧山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检验,周某的电动车最高时速为26.3公里,整车质量77.18公斤。而根据国家颁布的《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规定,电动车能源设计的最高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如此一来,周某的电动车实质上应属于“二轮电动机动车”。

      “现在市面上的车都差不多,一般人去买,只会看看品牌,哪里会拿着标准数据一个个比对啊。”周某认为,自己购买时并不知道这辆“电动车”属超标产品,而该产品存在安全缺陷,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他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7万元人民币,外加精神损失费5万元,共计32万元。

      被告方的辩护律师称,该电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电动车辆均安装了限速装置,最高时速不会超过20公里,因此不存在质量缺陷。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我们的产品经过严格质量检测,肯定是符合企业标准的。”律师一字一顿,口齿清晰。

      法官说,虽然被告自行制定了企业标准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但既然周某提供的购买发票上注明该产品为“电动自行车”,这一产品就应当适用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电动车的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

      车辆最高时速是否高于20公里,是区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关键因素。

      法官宣布:法院对萧山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认定涉案车辆为“二轮电动机动车”的检测结果予以采信,判处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81000元。

      被告方辩护律师说,会继续上诉。

    / |4 w- }: _4 P" M* s3 o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顶 踩 转发到微博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下沙大学生网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